本报讯(记者董林)“我明明约定的果实颗粒就是16-18规格的。”“我就是按照你的规格进行挑选的,但你却没有依约进行收购。”9月14日,在东方市江边司法所,一起收购槟榔果合同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,僵持不下。江边司法所和村(居)法律顾问律师邢旺经过释法说理成功调解,双方达成调解协议。
9月14日,东方市江边乡村民因买卖槟榔引发纠纷,王某与邱某闹到了江边派出所。派出所经了解核实情况后,认为双方属民事合同纠纷,遂引导双方当事人到东方市司法局江边司法所进行调解。
王某表示,他出资5万元让邱某采购江边16-18规格的槟榔果,但邱某并未按照约定进行采购,他要求邱某返还5万元,但被邱某拒绝。邱某则称,他已按照约定的规格找农户采购,但是王某非说槟榔果未达到要求直接终止合同。王某违约在先,5万元不能返还。
江边司法所工作人员与律师邢旺了解事情的前因后果后,对王某和邱某两人分别进行交谈。邢律师告知王某其未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约定的果实是16-18规格的槟榔果,根据民法典应视为约定不明,王某先终止合同行为属于违约,因其违约行为给邱某造成损失的话,王某要承担违约责任。收购槟榔后可以高价出售,也未造成重大损失,全额收回5万元也属于违约金过高。
经过释法明理,双方当事人对邢律师的分析都非常认可。最终,王某与邱某达成调解协议,王某愿意补偿邱某的损失,邱某也同意扣除损失后将剩余资金退还给王某,该起纠纷调解圆满落幕。